指定援助故意杀人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为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出席法庭为其辩护。通过庭前的会见、阅卷等工作,我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同时存在以下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1、对于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崔某某等人具有明显过错。作为包工头的被害人崔某某及其手下对被告人邱某某平时的不人道对待,是激起邱某某杀人动机的重要原因。
2、被告人邱某某个人身世极为凄惨,这很可能是造成他本人性格偏执的根本原因。
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人管某娟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邱某某父母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相信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世的确是非同一般。
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行为系犯罪人的人格与犯罪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邱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实施犯罪,起码在一定程度上是他自己的选择。但是,他童年极为坎坷、不幸的遭遇,却不是他自己可以选择的,是生他却不养育他的父母,以及这个社会强加给他的,他无力拒绝,只能承受。而这样的经历对邱某某的人格发展以及他对这个社会的认识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每个人都能明白。
3、被告人邱某某虽然在16岁那年因生活所迫犯过盗窃罪,但其为人忠厚老实。证人朱某在其证言中证实,他很早就认识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干活很卖力。证人管某娟,只是邱某某的前女友,早已分手多年,在公安机关找她作证时,她仍然说邱某某人不错,很老实,只是脾气有点倔。这些都说明邱某某平时为人不错。
4、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邱某某庭前和当庭的表现足以体现。
虽然,被告人邱某某具有以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不可否认的是,他杀了人,犯了重罪,他虽然不幸,却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也没有必须这样做的充分理由。因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邱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指定辩护人: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窦某某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一、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指定辩护?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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