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密切的关系。实际犯罪中常常交织牵连,但两罪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监管制度和公私财产权,而后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2、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欺骗行为,而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两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利用合同诈骗财物,后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利其他犯罪(不一定是为了诈骗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行为人为了实现诈骗财物的目的而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手段来进行犯罪的情况,这属于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牵连犯。本人认为:当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已经完成,但合同诈骗行为尚处于准备阶段或者刚开始实施即被发觉,合同诈骗罪的性质和危害尚未充分地显示出来,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还不够充分时,对于此种情况,按照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原则,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较为合适;如果行为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已经终了,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骗到财物或者没有骗到主观上所希望骗取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就应当适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合同诈骗罪的未遂论处。
一、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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