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始末
2011年8月25日,生于1989年的王力为偿还债务,产生办理假房产证及土地证的想法,遂电话联系办假证的人,并提供其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后联系购买了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各三本,庆阳市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局公章、庆阳市康居房屋测绘出图专用章各一枚。同年9月4日,王力持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委托其朋友在一典当行贷款时,被该典当行经理石某发现,当晚7时许,王力被扭送至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案发后,王力于2011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后外逃。
2012年4月,为骗取钱财,王力欲伪造一份假板蓝根购销合同欺骗蔡某某,遂与被告人赵竟清进行预谋后,伪造了一枚浙江省杭州市某医药集团的印章,打印了一份该集团收购300吨板蓝根的假供货合同。王力在合同上盖上了自己注册的商贸公司的印章及刻好的假印章,虚构了王安石的姓名并签字。2012年4月下旬,王力拿着假合同找见蔡某某等人,称板蓝根市场价为8元,给医药集团供价为11.3元,并称合同是与该医药集团老总签的,劝蔡某某、李某某投资。二人同意后,王力便伙同赵竟清、李元、李君、吴利明、曹建康分别对蔡某某、李某某实施诈骗,先后诈骗现金共计582.12万元。
2012年10月12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
法院审理
庆阳中院认定,王力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作案1起。王力、赵竟清等人以合伙收购中药材为幌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诈骗蔡某某、李某某现金共计582.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力、赵竟清、李元、李君、吴利明、曹建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王力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还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应数罪并罚。
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王力、赵竟清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元、吴利明、曹建康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君在参与收购板蓝根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属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遂判决王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竟清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元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君、吴利明、曹建康各获有期徒刑6年、5年、4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以上人物都是化名)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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