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能做煤炭生意为由,通过签定合作合同或伪造合同等方式骗得巨款。8月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和合同诈骗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许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以合伙做煤炭生意为名,通过签订《双方合作协议》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晏某、曾某、某保、尹某、张某等51万元,后被害人共向许某某追回了19.3万元。
2008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向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洪某、叶某谎称其能够向江西省某陶瓷有限公司销售煤炭,洪某、叶某许诺将给予报酬。为骗取对方信任,许某某伪造了江西省某陶瓷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一份假的产品购销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且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许某某以其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某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又以签订合伙协议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的投资款,在收到受害人的投资款后,又全部挪作他用,造成受害人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明显具有诈骗故意。许某某上诉辩称其没有诈骗故意的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支持。原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均予以确认,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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