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谁来认定
时间:2023-08-06 22:02:09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警认定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对受害人或者受损财产进行必要的抢救或者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第101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处以2000元罚款,吊销驾照,终身禁止驾驶。

交通肇事逃逸起诉状由谁来书写

1、交通肇事逃逸起诉状由检察院来书写、或者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是其代理人等来书写。具体由谁来书写,与书写的是刑事、还是附带民事诉状决定。若是刑事诉状,那么需要由检察院来书写,这是由于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并不是自诉类型的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法定的,对于这些自诉案件的受害者来说,若是想要让侵犯了自己权益的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就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对于逾期不起诉的情形,犯罪行为人可能就不会再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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