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结石漏诊误诊可以认定为是医疗事故的。在构成医疗事故之后,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一、医疗过错的认定是依据什么?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4、手术的过错
5、麻醉的过错
6、血的过错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三)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四)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五)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我国相关法律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不仅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医务人员因个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医务人员的身份、或者利用进行医疗行为之便等,这些外在特征都可以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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