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安徽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安徽省高院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制度,以及遴选确定在安徽省高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名录。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进行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当事人遭受其他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主要是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起诉时或诉讼中往往因无力提供等值的保证金或实物财产,使案件无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之前转移隐匿财产、抽逃资金,债权人即使赢得了官司也拿不到应有的款项,从而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为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安徽省高院制定了《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在担保机构自行申报的基础上,从中择优确定了12家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社会公众可通过安徽法院网公告栏或在安徽省高院诉讼服务中心查阅相关名录。
安徽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针对保全难等民事诉讼中的瓶颈问题,安徽省高院积极探索,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建立融资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诉讼困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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