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
2.自治区司法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审查
4.厅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5.同意的,拟定文件报司法部任命
6.接到司法部任命之日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南宁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公证员变更许可需符合条件: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102号公布,自2006年3月14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三、南宁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依据文号(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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