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掖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向所在公证处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公证处推荐
3.公证处所在地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
4.受理
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公证员职务的,提请司法部任命。
6.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后,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局;本厅在收到任命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进行公告。
二、张掖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张掖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受理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上述一、二、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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