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7-05 11:50:52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1、进行陈述的权利。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3、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4、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依法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在共同权利方面,有以下几项:

(一)语言文字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提出控告;

(三)申请回避权: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依法申请回避;

(四)参加庭审权:依法参加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等过程;

(五)申诉权: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此外,被害人的特殊权利还有委托代理人权、刑事自诉权、申请抗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权利有获得辩护权、最后陈述权、刑事上诉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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