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11 17:14:43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号:浙民办[2006]事45号

发布日期:2006-11-22

执行日期:2006-11-22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从2007年7月1日起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旧证同时作废。《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仍使用原来样式。请各市统一向省厅社会事务处申购,每套购买价格不变。

二、新式《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新式《收养登记证》上填写内容除“登记员”栏由登记员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外,其他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新式《收养登记证》字号填写式样为“(浙AB)C收字第×××号”(A处填写收养登记机关所在设区的市的简称;B处填写县(市、区)的简称;C处填写四位数年份)。例:绍兴市民政局“(

)”内填写“浙绍”;余姚市民政局“浙甬余”;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浙杭萧”。

(三)《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浙AB)C解字第×××号”(A、B、C处填写方式同上)。

(四)“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被收养人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的,可根据有关证明资料填写。

(五)收养登记证发证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与“收养申请书”上登记日期一致。

三、新式《收养登记证》每张内芯都有一个编号,对填写有误、内芯被污染或损坏的,应当将内芯报废处理,重新填写,并做好报废内芯的编号登记。

四、旧式《收养登记证》2007年7月1日前尚未用完的,请各市统一将各县(市、区)的剩余证件收回交省厅统一销毁。

附件:民办函(2006)203号(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全文7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收养登记 最新知识
针对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法律法规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法律法规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