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借钱给丈夫治病,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06 08:52:36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2年,刘先生因病去世。2014年10月,王某将刘先生的再婚妻子郑女士以及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35万元。王某向法院诉称,刘先生生前同郑女士分别向自己借款共35万元用于治疗,故请求判令几名被告偿还35万元。

郑女士在诉讼中认可王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应以刘先生的遗产进行清偿。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辩称,借条是郑女士向王某所写,没有刘先生的签字,不能证明借条在刘先生生前就存在。同时,借条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因此借款事实不能确认。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诉债务真实存在,且发生在刘先生与郑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刘先生正在患病,不能排除郑女士为筹措医疗费用向朋友举债,判决由郑女士向王某给付欠款,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对郑女士向王某借款的必要性以及花销去向均提出种种质疑的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在刘先生生前治病的医疗费凭证中存在大量银行卡支付,仅凭持有刘先生治疗的相关票据,不能证明郑女士是以借款进行的支付。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条所载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根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由郑女士个人偿还王某借款3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一、借钱不还起诉的案例

案情

公诉机关: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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