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时间:2023-05-31 17:45:46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司机父亲的死亡吗?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车险合同案作出宣判。法院一审裁定,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关于“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万×伟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这一判决在中国尚属首次。2003年9月,万×伟购买一辆货车后,花309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购买车辆责任险,最高赔付金额20万元。后来,万伟雇了小兵来负责运输。去年4月21日,小郑因车有故障,让父亲小郑修理。在保养过程中,车子突然失控,小郑被压成重伤。事发后,**分公司在向万×伟缴纳车辆损失险8625元后,拒绝缴纳责任险(即肖×郑的死亡赔偿金)。理由是,公司与万×伟签订的《车辆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驾驶人及车辆家属人身伤亡,保管期间的全部或全部财产损失不计入赔偿范围”,万×伟无奈之下接走了赔偿金**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缴纳73104元责任险。

据保险公司介绍,免责条款的设计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即司机可能故意撞上家人骗取赔偿。本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制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这不是“霸王格式”条款。因此,保险公司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索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与万×伟协商,将驾驶员家属排除在责任保险标准条款4之外。免责条款与责任保险为受害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初衷相冲突,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公平互利的原则。同时,按照国际保险理念,保险人是第一位的,被保险人是第二位的,其余的都是第三位的。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保证第三人在事故中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保险人的救济。其含义不排除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家庭成员。将驾驶员家属排除在责任保险之外,违背了建立责任保险的目的,是风险责任的不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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