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项目融资的性质
1、国际项目融资以特定的建设项目为融资对象。尽管项目融资的借款人可以为独立从事项目开发的项目公司(通常如此),也可以为并非单纯从事项目开发的项目主办人;但在通常情况下,贷款人要求对项目资产和负债(包括股东投入的股权资产和贷款人投入的项目贷款资产)独立核算,并限制将项目融资用于其他用途;在项目主办人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贷款人将要求主办人将项目融资仅投向该特定项目或项目公司,并要求将项目资产与主办人其他资产相分离,由此形成主办人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这一特征表明,国际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并非依赖于借款人(包括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的信用,而更主要依赖于项目投资后将形成的偿债能力和项目资产权利的完整性;在此情况下,贷款人显然不希望项目资产中除项目融资之外仍含有复杂的对第三人的负债。
2、国际贷款人的债权实现主要依赖于拟建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及该现金流量中可以合法用来偿债的净现值。正是基于这一特征,国际项目融资的贷款人在决定贷款前必须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做出可靠的预测,并且须通过复杂的合同安排确保该现金流量将主要用于偿债,同时往往要求取得东道国政府关于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批准或特许;依项目具体情况,上述因素均可能成为制约国际项目融资文件生效的前提条件。
3、国际项目融资通常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但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许可,又可通过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提供有限信用担保。国际项目融资的资产担保并不以资产变价受偿为目的,贷款人要求此项担保意在获得资产控制权,它仅为项目融资信用保障结构中的一环;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有限担保是在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不足以确保偿本付息的情况下,由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补充性的信用担保,它使得贷款人取得了补充性的有限追索权,如果贷款人依项目具体情况不要求提供此种有限担保,则构成所谓“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由此可见,在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资产担保和有限担保并不是主要的信用保障手段,它们的作用与保障项目未来的收益力相联系。
4、国际项目融资具有信用保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针对不同融资项目的具体风险状况,国际贷款人往往提出不同的信用保障要求,其目的在于分散项目风险,确保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可靠地用于偿还贷款。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包括:要求项目主办人或投资者对项目首先进行一定的股权投资,使项目融资仅占到项目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60%以上),以分散贷款风险;通过项目完工担保合同(TrnKey)锁定工程工期、工程价格和工程质量,以避免完工风险;通过签署原材料长期供应合同,以锁定项目运营成本,避免项目运营风险;通过签署旨在以稳定价格售买项目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以确保现金收入总量,避免市场风险;此外,国际项目融资通常要求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和保证,并且通常须设立旨在按约付款和收款的信托受托人(Trstee),以确保项目融资的法律条件和偿债之可靠。
5、与上述特征相联系,国际项目融资具有融资额大、风险高、周期长、融资成本相对高的特点。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以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以旨在提高偿债效率的法律安排为条件,因而此类融资的准备工作成本、贷款利率和未来风险均较传统的国际贷款融资为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生)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