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型合作项目融资
概念:
它是指拟建项目的几个投资人通过合作协议共同投资于项目,分别取得项目资产的财产权和营业权,分别向国际贷款人协议借款并安排偿债的项目融资方式。在非公司型合作结构中,各个投资人可以依协议建立旨在实现统一管理项目资产和营业的管理委员会或项目管理公司,但此种管理机构对于项目资产并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与国际贷款人发生直接的协议债权债务关系。
特征:
(1)非公司型合作结构并不形成统一的项目资产权利主体和融资主体,拟建项目的股权性投资人通过非公司型合作协议建立某种合作关系,每个投资人分别拥有项目资产和营业中的某一部分,因而此类拟建项目应当具备可分割性,此与合伙型项目融资具有类似之处。
(2)非公司型合作结构的借款人通常为各个投资人,尽管此项贷款融资可以统一安排,但各投资人在法律上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发生贷款协议关系,并且通常不发生连带关系;在实践中,此项借贷可以形成资产负债表以外的融资。
(3)非公司型合作项目的投资人通常以合作协议明确其为合作关系,而非合伙关系,以排除相互间的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在东道国法律有障碍的情况下,各出资者可分别设立数个清洁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人。
(4)在非公司型合作结构中,各投资人可以按约定建立统一管理项目资产与营业的管理委员会或项目管理公司,也可以委托某一个投资人公司负责项目管理,但该等机构仅具有受托管理或承包管理者的身份,而不具有投资利益。
项目公司融资
概念:
指国际贷款人在提供项目贷款后,将根据项目融资文件直接取得一定比例的项目产品或该部分产品的全额销售收入,并以此进行偿本付息的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方式是国际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特别适用于稀有资源或矿产开发类型的项目。
特征:
(1)其贷款还本付息并不直接依赖于项目产品未来的全部现金流量,而仅依赖于借款人按约支付的产品之数量及其市场价格;由于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将直接拥有特定矿产资源的部分储量,或者直接拥有一定比例年产量的项目产品,或者直接拥有该部分产品的全额销售收入,因此项目公司的成本管理、折旧政策乃至税收优惠对贷款人的利益已无直接影响。
(2)在此类项目融资中,贷款人仅依据能够可靠取得的支付产品数量安排贷款规模;一方面,贷款人将要求在项目融资文件中明确其每年应受领的产品数量或者全部产量中一定比例的产品,另一方面,贷款人安排的融资额将不超过未来购买该支付产品在一定利率条件下的贴现值。
(3)在此类项目融资中,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期限将必然短于预计的项目产品的开采年限,以此保障贷款本息偿还的可靠性。
(4)在生产支付型项目融资中,国际贷款人通常安排某种代理销售支付产品的中介机构,代其从事贷款资金支付和产品销售活动。
(5)由于借款人所支付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被作为偿还债款的主要来源,因而此类项目融资通常仅须采取贷款人无追索权的形式。
BOT项目融资
概念: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以特许权协议向开发项目的项目公司提供某种特许权,项目公司以该特许权作为抵押向国际贷款人取得贷款,贷款人依贷款协议和特许权协议在一定年限内对该项目的可偿债现金流量具有清偿请求权,在年限届满后,政府机构按约定方式将该项目资产和营业收回的国际融资方式。特别适用于公共设施项目和大型基础项目建设。
特征:
(1)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机构通常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但它在项目融资期内并不拥有项目的财产权和营业控制权,而仅通过特许权协议、给予附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对项目提供支持;在项目融资期限届满后,政府机构将按约定成为项目的最终所有者。
(2)政府机构签署的特许权是BOT融资的基础,该协议通常须规定以下主要事项:关于批准项目公司从事特定营业并享有专营权的特许;关于同意项目公司可将其营业权和专营权转让和抵押的许可;对于项目公司依特定条件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关于项目公司在贷款偿还期内给予财务税收优惠的许可;关于特许权期满后,政府机构收回或购回项目的事项等。
(3)国际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不仅要求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而且通常要求其将特许权协议项下的权益设为抵押;在项目经营阶段,项目营业收入在扣除了必要的成本费用和法定负担后,应首先按贷款协议用于偿债,剩余部分方可用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