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如何约定违约金
民法典约定违约金如下: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民法典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民法典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二、合同违约金约定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合同违约金约定无效的情形有:
1.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的;
2.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的;
3.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约定违约金的条件是什么
1.约定违约金条款前,应充分评估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损失额,并以此为基准,正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
2.如果不能评估守约方的损失额,最好不要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或其他计算违约金的方法,而代之以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违约金,如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20%—30%。因为这样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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