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6-20 19:06:33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情形如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具有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承租人不依租赁房屋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经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

一、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督促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出租屋交付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但是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中约定了不能提前收回的,可以与承租人协商。但是当发生承租人使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行为、租赁物损毁灭失、逾期不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的情形出租人可提前收回房屋。

根据2021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不交房租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承租人不交房租的处理方法有:

1、如果是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按照新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

2、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三个月,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可解除租赁合同;

3、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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