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失业金发放最新标准
时间:2023-03-30 09:41:25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昆山失业金发放最新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对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调整为45%;对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调整为50%;对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调整为55%。

二、失业金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1、请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至区镇办理申领手续;2、因失业金统一打卡支付,请提前准备社会保障卡或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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