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约自交付订金之日即时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明确载明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卖方可因违反承诺行为而接受购房订金的情形时,应强制执行订金罚则,须将所收订金全数退还并履行相应义务。关于此点,订金数额通常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需确保其金额不得超过标的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自该标准部分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应。在此背景之下,接受订金一方如无合理原因而违约,必须向卖方双倍偿还此项订金;反之,若为支付订金一方违约,收款方有权拒绝返还订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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