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子女抚养权的公证都带什么材料
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的公证都带什么材料没有规定,而公证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协议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二、离婚后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可以要求赔偿吗
实际中,离婚后发现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可以按以下处理:
1、找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及时支付抚养费,并且因为对方未按时支付费用,可以协商要求补偿。
2、去法院起诉。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除非双方此时对补偿协商一致,向法院起诉的话,主张赔偿的将难以被支持。所以,当事人是不可以就不支付抚养费要求赔偿的。
另外,当事人协商时提出补偿的,当前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对方的支付能力提出要求。
并且,当事人去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按以下处理:
1、确认对被告人确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抚养费;
2、对不执行判决的被告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及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3、被告人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当事人又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执行对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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