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如下:
1、由于重大误解,合同订立;
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
3、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
4、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对手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6、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对手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7、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实施或者免费、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受损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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