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检察院驳回救济申请的,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判决、裁定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效力,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意见或者抗诉再审裁定的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意见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法院逾期不裁定再审申请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提出抗诉,裁定书、调解书,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移送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建议决定再审的案件,不受原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的影响。
4。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现有错误的,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现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调解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v.信访方式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指导信访人员向政法机关举报;依照规定受理的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诉讼信访事项,应当移送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已经结案,符合复议、复审、再审条件的,依法移送相应的法律程序;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审、再审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对涉及法律、诉讼的信访事项,已经用尽法定程序的,以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局决定。在上诉期限内,通过案件审查、评估等方式,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查,反复纠缠来访、投诉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认定其反映的问题已得到公正处理,审查程序不会根据法律启动
差异
不同的适用法律驳回起诉适用的程序法;而拒绝索赔可以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单一,主要适用于对原告的起诉;驳回请求的适用主体多种多样,不仅适用于原告的请求,也适用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和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的请求。驳回起诉是程序意义上对诉权的确认,应当以裁定的形式进行;驳回请求权是对实质上诉权的确认,必须在不同的适用阶段采用书面判决。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的诉讼开始时适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审理完毕的,适用驳回请求。
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现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后,驳回原告依法起诉的权利;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诉讼标的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延期理由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以及其他索赔或不受法律保护的索赔
不同的法律后果。驳回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驳回请求的判决生效后,诉讼标的人不得就同一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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