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在再审中驳回申诉
时间:2023-05-07 08:51:39 4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再审申请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上诉的权利基础是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再审、上诉申请制度不仅内容错开,而且功能高度重叠,上诉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请求再审的,为申请再审制度,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称之为上诉制度,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上诉,请求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上诉制度: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应当指出,当事人对民事生效判决不服,请求再审的行为,当事人拒不接受刑事、行政生效判决,请求法院再审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同一性质的诉讼行为,应当由同一法律制度处理。然而,中国三大诉讼法在解决性质相同的问题时,分别规定了申请再审制度和上诉制度

也许中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制度和上诉制度是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其立法意图是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生效判决并请求法院再审的行为。它们只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行政诉讼中不同的立法名称。但问题是,根据立法技术的基本要求,同一法律制度在立法中应采用同一名称。如果用不同的名称来指代同一法律制度,必然会给人们的理解带来差异,不利于人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因此,仅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和上诉制度也应该名义上统一

事实上,再审申请和上诉申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申请再审通常被称为“再审诉讼”,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主要功能是启动再审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基础。当事人的上诉权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一审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起诉权、二审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上诉权和再审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因此,再审申请与起诉、上诉一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诉权的具体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实现。上诉权以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为基础,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权,以及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司法领域,公民的上诉权主要表现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对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进行审查。它不具有诉权性质。公民向司法机关申诉,主要是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查明生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上诉的目的虽然是启动再审程序,但它只是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物质来源和信息渠道,上诉不一定会导致再审程序。因此,从功能上看,与申请再审不同,上诉具有直接开启再审程序的功能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和上诉制度不仅在内容上相互交织,而且在功能上高度重叠,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上诉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再审的主管法院、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判决的法律效力等。中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限、期限、诉讼管辖权和诉讼审查的法律效力,立法模糊甚至空白(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起诉讼,但不清楚上诉到哪一级法院或检察院)。因此,在实践中,许多拒不接受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生效的刑事和行政判决多次上诉和多次上诉。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损害司法尊严和法治权威。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诉制度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改革和完善

申诉制度改革应从构建法治网络、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依法治国的思路和模式,紧紧围绕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形成顺畅有序的申诉表达、矛盾调解和权益保障机制,使人民群众的问题得到反映、矛盾得到解决、权益得到保障。首先,以申请再审制度取代上诉制度。上诉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程序法不应为上诉设立程序空间。再审申请符合“诉讼”的构成要件,应当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上诉制度调整为再审申请制度,以实现再审申请制度在立法上的统一与协调。第二,转变上诉制度的功能。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上诉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拒绝接受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正当的救济渠道。上诉制度的这种功能定位实际上与司法制度的功能重叠。严格来说,只有诉讼程序才能真正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提供救济和保护。上诉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为司法机关了解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意见和建议提供窗口和桥梁。不具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因此,上诉制度的功能应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转向司法信息的收集。鉴于信访制度与信访制度功能的高度一致性和重叠性,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实现信访一体化。最后,规范上诉权的行使。在当事人申诉权行使方面,可以考虑采用复审预审模式,即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首次申请再审,并请求法院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重新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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