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百三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一、强制医疗程序中必须证明三个事实要件
首先,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证明是大前提,是强制医疗的核心问题。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的是,这里不需要对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证明,也不需要对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和从重、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行证明。若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应当责令精神病人家属或者监护人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其次,要证明被告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证明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且不负刑事责任,必须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按照鉴定程序,在查阅病历资料、进行精神检查的基础上作出鉴定意见。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
再次,证明被告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必须进行独立的证明,而不能根据被告人已经进行的暴力行为直接推定其具有现实的危险性。要根据被告人的精神病类型、严重程度、病情发展趋势、家庭监护情况,结合以往行为的调查、精神病专家的意见等多种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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