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威胁下被迫报案的时间限制
时间:2023-07-15 14:40:43 1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胁迫写的借条随时可以报警,强迫写欠条可能涉嫌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按照敲诈勒索罪处理的概率较大。如果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占有了他人财物,则肯定是抢劫。

2、有欺诈、胁迫情形下写的欠条无效,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即可立案,这个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这种情况因为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应当可撤销的。但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据也可以事后取得,比如录音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受到威胁一方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因此,你可以在事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被告法院所在地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你在受胁迫时出具的欠条,如果所述之事属实,法院会撤销该借条,只是需要你向法院提供你被胁迫的证据。如果欠条被撤销,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

刑事案件的报案期限为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不管多长时间都可以报案。不过,法律规定超过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就无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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