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合同撤销的时间限制为期一年
时间:2023-03-12 22:10:39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换句话讲,就是受害者在知道或应当自己是受胁迫而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逾期未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的,法院不再保护,受害者只能履行该合同,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如A受B威胁签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A当时因房价合适未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一年后发现房价飞涨,A也不能以买卖合同是受胁迫签订的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即使法院受理A的案件,往往都会在审理后驳回A的请求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第八条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一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也就是说,这一年是连续不断的,若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驶撤销权的,那时间过了就过了,原本可以撤销的合同也就变成的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订立,若一方实施了违背双方意愿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受损方可以根据是否被欺诈或者是胁迫等事由而行使撤销权。

一、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如果一方有欺诈的故意,使用欺诈手段令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的,属于欺诈。另一方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撤销该欺诈的合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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