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
法律解读: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事件经过:
据介绍,1996年,济南一家单位有一笔100万的公款要存入银行,当时王某等几人都参与其中。事后,这笔钱在几经兑换后“不翼而飞”,王某等5人则下落不明。
在这起百万公款失踪案中,何某与死去的王某系同学,而在王某失踪之前,二人来往密切。此时,身为会计的何某,早已如同人间蒸发一般,不见了踪影,而他失踪前,另外一笔400万的公款也被他偷偷拿去炒股。此后,何某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犯。
56岁的何某辩称,他当时担任一家单位的会计,王某就带着几十万元现金找到他,说想暂存到他的单位里。何某答应帮忙,于是将王某等人带到自己家里。1996年12月的一天,他返回家中,发现王某、于某在他家,张某等三人则倒地身亡。当时王某称,贪污公款后,张某等三人抽成太狠,遂将这3人杀了。接下来,何某带着王某、于某,将钱暂存到何某的单位处。第二天,何某再返回家中,发现王某、于某二人也已身亡,家里一下子有了5具尸体。
调查显示,何某2002年潜逃到昆明,还在当地娶妻生女,并拿贪污挪用的公款购买了3处房产。后因担心身份暴露,何某背着妻子偷偷卖掉房产再次潜逃,结果在2009年因涉嫌抢劫在昆明被抓获。
庭审中,公诉人则认为,何某在20年前进行了一场精心策划的谋杀。在作案前,何某购置了房屋,相继将5名受害人约到其住所内实施杀害,死者均系头部遭铁锤猛击致死,何某一人完全有能力完成这一犯罪。公诉方所掌握的诸多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均指向何某故意杀人。
辩护人则认为,何某故意杀人证据不充分,无法证实何某当时的作案过程,仅凭其藏尸不能判定其有罪。
经历近3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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