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常住人口注销登记
二、程序:公民在常住地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四、基本要求:
(一)死亡注销户口
1、居民户口簿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
3、公民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
4、收缴《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1、《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3、其他相关材料
(三)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
1、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
2、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
3、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5、收缴居民身份证
6、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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