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示收支明细吗
时间:2024-03-28 19:34:49 4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示收支明细吗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署的是包干制协议,那么业主将不具有查阅物业收支细节的正当权益;如果遵循酬金制原则,则意味着物业必须公开其所有收支状况。

所谓的包干制,即是指业主需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缴纳固定金额的物业服务费,无论是实际收益还是亏损都由物业服务企业全权负责处理的计费制度。

而在此过程中,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得的利润。

此类定价方式可视为市场定价的典型代表。

酬金制,也就是说在预先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照预定比例或具体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所有资金皆应用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支出,无论最终余额或不足率如何,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实施酬金制的前提是,预先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应该包括物业服务支出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在内”。

用市场营销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两种定价方式,包干制属于市场定价,而酬金制则更多地被看作是基于成本的定价策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二、塑钢门窗安装业主可以直接发包给其他公司吗

原则上是可行的,但需与甲方达成皆大欢喜之协议。

若贵司具备总承包施工资质,便可将门窗工程交由拥有相同资质的分包商接手,这被称为专业工程的劳务外包。

换言之,专业工程的劳务外包即是建筑物整体工程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或者在得到发包方(即建缔单位)同意后,将承包工程中技术含量较高的特殊专业程式发包给那些具备相应资质、专攻此项业务的其他建筑业者来进行的一种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n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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