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借款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3-04-05 09:30:23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款合同中借款方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具有订立借款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3、能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等。

一、欠钱不还起诉书怎样写

写欠钱不还的起诉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2、被告欠款不还的主要事实;

3、本案诉讼的请求事项,包括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尽快归还欠款的本金、利息等;

4、被告欠款不还的证据;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开庭、判决。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货款欠条规定

货款欠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三、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

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定如下:

1、两者的含义不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有权管辖;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是民事纠纷的一种,公安机关不能干预经济纠纷。

2、构成要件不同,即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不同。

(1)主观目的上,诈骗中的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经济纠纷中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日后返还的意愿。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事实认定的范畴,但必须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综合判定。在借款型案件中,据以判断借款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

a.行为人是否采用虚假手段以逃避履行还款义务;

b.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c.行为人对借款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和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借款无法返还的用途;

d.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e.行为人取得借款后是否逃匿。

(2)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诈骗中实施了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应当把正常的借款行为导致的经济纠纷与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区别开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行为是基于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民事法律调整。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是没有归还借款的意图,而以借款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受刑法调整。需要特别注意,一般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因此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但也不排除行为人在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则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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