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是否支付,如何支付
根据《建筑法》及《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一)个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二)施工企业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四)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依据无效中标结果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五)存在非法转包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六)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七)发包人存在资质问题等瑕疵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二、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工程款:
(一)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可谓削弱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各地高院也纷纷出台意见,进一步减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或者弱化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全盘否定。最高院民一庭曾明确指出,无效合同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浙江高院在2012年新闻发布会中,就明确提出要慎用合同无效等。
(二)施工合同整体无效通常有以下几类原因第一类原因:由于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导致了合同无效。具体可以包括:无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第二类:违反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具体包括应当招标而未招标、中标无效、投标无效;第三类:违反施工的管理规定导致无效。例如:违法转包、分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和规划工程)。
(三)核心问题施工合同无效,首先要通过结算确定返还或补偿的金额。因此,是按照定额结算,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就成为合同无效后果的核心问题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并未履行则比较容易处理。但发生争议的情况往往是已经履行,或在建或已完工,均不能返还。所以,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结算目的是为了确定折价补偿的金额。
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按两者方式处理施工合同无效结算: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一种是按照定额(习惯中的按实结算多指此种)。但是,反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者认为,因为合同整体无效,那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也必然无效,合同约定因合同无效被否定,因此不能以无效合同约定作为结算的标准,进而主张按照后者——定额结算。司法实践中,在施工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况下,很多裁判者偏好按照定额委托第三方结算,有地方法院包括地方高院还规定,合同无效按照定额结算,再扣除利润、管理费等。
三、施工合同无效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程款,也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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