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个人信息主体有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权利,并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的信息。征信机构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否则不得进行采集。但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每年,个人信息主体有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权利,同时,法律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的信息。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1. 个人信息主体信用报告查询权:了解你的信用状况
个人信息主体信用报告查询权是指个人享有查询自己信用报告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复制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信用报告。同时,《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在保存期限内,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因此,个人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年,个人信息主体有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权利,但需要注意法律规定和征信机构的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需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同时,个人有权向法院查询本人或近亲属的信用报告,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时,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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