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解析
时间:2023-05-10 17:53:47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2、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三种补贴”的申请条件也均有规定。

公租房>如何申请公租房

根据是否取得“三种补贴”,申请分两种情况。

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携带以上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也可单独申请。申请人须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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