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道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规定
时间:2023-09-05 18:30:08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重点阐述了最新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如何妥善处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工作。根据文章所述,征地补偿标准已从每亩40000元调整为46750元,不同级别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也有所提高。文章还强调地方政府应承担征地拆迁的主体责任,并规范补偿标准和流程。

最新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如下:市区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从原来的40000元/亩调整为46750元/亩,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从37200元/亩调整为43200元/亩,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从35250元/亩调整为41125元/亩,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从33350元/亩调整为38775元/亩。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其中,市区I级区域由于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原标准执行。

二、如何做好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工作?

1、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职责。对于新开工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批复概算中的征地拆迁费用,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其他在建项目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同时,项目沿线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确保项目用地手续获批后3个月内完成控制性工程、6个月内完成全线70%、一年内完成100%征地拆迁工作。

2、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尽快制定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分类分区域征地补偿和拆迁评估标准,推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征地补偿的流程是怎样的?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的建设会占用沿线的农业用地,政府部门要在高速公路立项后,认真做好补偿安置工作。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按照每亩地3到4万计算。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要先发到村委会账上,然后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80%以上要给被征地农民。

高 速 公 路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是 多 少 ?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而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具体而言,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 征地补偿标准最高档次:按照当地城镇人口数,每公顷16.6万元至33.3万元。

2. 征地补偿标准次高价:按照当地农村人口数,每公顷9.6万元至22万元。

3. 征地补偿标准中等价:按照当地农村人口数,每公顷6.4万元至9.6万元。

4. 征地补偿标准低价:按照当地农村人口数,每公顷6.4万元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征地补偿标准仅作为指导标准,具体金额还需根据征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用途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同时,不同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应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为准。

最新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已公布。市区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从40000元/亩调整为46750元/亩,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从37200元/亩调整为43200元/亩,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从35250元/亩调整为41125元/亩,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从33350元/亩调整为38775元/亩。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针对新开工项目,地方政府应按照批复概算中的征地拆迁费用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对于其他在建项目,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分别牵头尽快制定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分类分区域征地补偿和拆迁评估标准,推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征地补偿的流程包括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而言,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征地补偿标准最高档次为每公顷16.6万元至33.3万元,最低档次为每公顷6.4万元以下。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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