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了宣传和推广自己的商品房,通常会发放销售书籍,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做出很多承诺。从法律角度看,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非特定对象发放的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和图片资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的形象和优势,远远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这种广告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者不能按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买受人发现被虚假售书、广告欺骗、误导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申请查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的原则、事项和禁止内容进行了规定,购房者也可以根据《暂行规定》对销售广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
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买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协议,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称不正确时,及时告知开发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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