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推搡他人并无导致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此事件仅为情节较为轻微且为民间纷争性质,若在争议中任何一方向当地警方报案,那么公安部门将有权对涉事双方进行适当批评教育,并展开公正严谨的调解工作。在经过公安部门的耐心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充分沟通之后,如能达成共识或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则无需执行治安处罚;反之,若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即便达成共识但事后一方明显拒不履行约定,公安部门将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实施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所涉及的民事争议。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若无实际损害产生就不能称之为违法行为;然而,一旦出现了实际损伤,那么就需依据具体伤情进行进一步判断。如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公安部门仍有权力进行行政处罚;而当受伤情形已达轻伤级别及其以上时,该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名。由此,建议尽快以实际损害程度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通常情况下,法院会给予支持。最后,法律针对特定案件还设定了其他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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