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认定企业分支机构:
1、从名称上来看,分支机构的名称会表明其分支机构的属性;
2、从性质上来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3、从责任承担上来看,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可由总公司来承担。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六)由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七)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八)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登记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果涉及有关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专项审批文件;负责人变更的,要提交外国企业对新的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简历和身份证明。
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的,或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应向原
审批机关提交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及印章;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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