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前,若夫妻中任何一方将夫妻共有之汽车进行交易出售,则在离婚之时,售车所得之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此款享有共同且同等之分割权益。

然而,当对于出售汽车的一方而言,该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其已将所得款项进行私下藏匿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被出售车辆的配偶在离婚过程中可依法请求退还此部分款项或追索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