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鲁发[2002]11号)要求,决定建立济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市规委是市政府授权的城市规划审议审查机构,负责对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审议审查重大重要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经市规委审议审查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市规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二)审议需上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大专项规划方案、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方案;
(三)审查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审查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审查重大、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
(六)审查重大、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七)审议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应由市政府审议审查的其他城市规划;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机构和人员组成
市规委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共27人组成。其中公务员委员13人,非公务员委员14人。市规委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市规委成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5年。市规委聘请驻济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特邀国内权威专家担任特邀技术顾问。
三、日常办事机构
市规委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在市规委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市规委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规委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审议审查意见等各种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专家委员会审议审查、论证评审会议的组织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审议审查内容的公开展示和处理公众意见;
(五)负责市规委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六)市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专家委员会和特邀技术顾问
专家委员会是市规委的参谋智囊团,受市规委委托,为市规委科学决策提供审议审查意见。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相关专业的驻济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分为城市发展与保护、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建筑与环境设计、市政基础设施4个专业组,各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其中组长由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特邀技术顾问由市规委聘请国内学术精湛、德才兼备的权威专家担任。市规委和专家委员会根据审议审查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不同领域的特邀技术顾问参加市规委、专家委员会或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和调研工作。
五、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一)市规委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市规委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市规委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审议审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视审议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市规委可通知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市规委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和程序是: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需审议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市规委办公室。市规委办公室初审后提出需提交专家委员会论证和公示的意见,报市规委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2.市规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并形成论证意见,会同报送单位组织公示。
3.市规委办公室将专家论证和公示意见返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改后申请市规委审批。
4.市规委接受申请后,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办公室应提前将审议审查项目的有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有关资料可在会议现场送交与会委员。
5.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
6.市规委会议以表决和讨论两种方式形成审议审查意见。须表决决定的事项,经与会委员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期间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需退场。表决结果由会议召集人签署。不须表决决定的事项,经与会委员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归纳总结审议审查意见。
7.市规委审议审查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公布。
(二)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议事规则
1.专家委员会受市规委委托,对其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论证。
2.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视论证事项的具体情况,专家委员会可邀请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论证事项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3.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可根据会议论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和专业分工,确定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参加会议,并可邀请特邀技术顾问参加会议。
4.专家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及会议通知应提前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有关资料可在会议现场送交与会委员。
5.专家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求是的原则,委员在技术原则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应在论证意见中如实反映。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签署。
6.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意见报送市规委办公室。
市规委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经市规委研究确定后颁布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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