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10 11:05:40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号:济政发[2003]2l号

发布日期:2003-8-5

执行日期:2003-9-1

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专为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胞和华侨)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的社会服务性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他中介行业或企业合作开展业务;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本市常住户口;不少于3名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配有计算机、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五)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五)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持申请材料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l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婚姻介绍机构变更驻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婚姻介绍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婚姻介绍活动。

(二)倡导精神文明,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严禁活动中带有欺骗和封建迷信色彩的行为。

(三)公开登记证书、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工作人员照片及姓名、征婚者须知等规章制度和监督电话,悬挂全市统一的“婚姻介绍机构标识”。

(四)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时,应当与征婚当事人订立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征婚信息资料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五)建立计算机档案,详细登录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同时建立文字资料档案。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泄漏其信息资料。

(六)从事婚姻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热心婚姻介绍工作。并佩带全市统一的《济南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胸牌上岗。从业人员登记表报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不得从事与婚姻介绍业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一)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市民政局统一发布通告。

(二)新闻媒体不得为无证婚姻介绍机构发布征婚广告;广告联系方式须为提供征婚信息婚姻介绍机构的电话、人员、地址,禁止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发布征婚广告。

(三)婚姻介绍机构为媒体提供的征婚广告,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和夸大事实。征婚广告应表明征婚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职业、学历、健康状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不得使用描述性、无界定标准的用语。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婚姻介绍机构开展业务的有效证件,除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注销或撤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损坏;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出卖。

(五)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六)严禁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包括港、澳、台胞和华侨)婚姻介绍活动,一经查出,坚决取缔。

第十二条婚姻介绍机构弄虚作假、欺骗登记管理机关和服务对象、未按规定开展服务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等3个临时机构成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现将上述临时机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鲁豫(副市长)

副组长:陈亚建(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克云(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牟陆阳(市财政局局长)

李虎山(市建委副主任、房管局局长)

张鲁民(市房管局副局长、房改办主任)

高传明(市人事局副局长)

曲连璧(市审计局副局长)

丁毅(市监察局副局长)

贾广军(人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

石彦锡(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亚建兼任办公室主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二、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荫岛(副市长)

副组长:王文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元刚(市教育局局长)

祖爱民(市妇联副主席)

成员:王新平(市计委副主任)

张俊(市建委副主任)

张永华(市财政局纪检书记)

常毅(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玉秋(市人事局副局长)

韩道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孙仲琴(市物价局纪检组长)

王书华(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刘元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赵文朝(市长助理)

副总指挥:董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鲁玉(济南军分区副司令员)

韩子奎(市林业局局长)

袁子辉(市公安局政委)

成员:孟繁银(市计委副主任)

王勇(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克明(市教育局副局长)

于兆刚(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金明(市交通局副局长)

马继任(市卫生局副局长)

冯兆荣(市民政局副局长)

于振滨(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广宇(团市委副书记)

孟祥增(市林业局副局长)

吕宜涛(市安监局副局长)

董海涛(市园林局副局长)

崔刚(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笃海(市气象局党组成员)

夏田周(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

李广谋(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张茂相(济南通信公司副总经理)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孟祥增兼任办公室主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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