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税率由四档变三档最大降幅高达64%
因国家提高营业税免征标准,广州亦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根据广州市地税局近日发布的公告,个人出租房屋所需缴纳税费总体而言有所下降,最高降幅达到64%,但亦有个别情况税负有所上升。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在实际操作中,为方便税款征缴,广州市将其中计税依据与租金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四税两费简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今年9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即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免征额由月租金2万元提高到3万元,因此需要对广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对出租房屋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三档(见图示),记者对比新旧税率发现,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共计18档情形,税收综合征收率(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下同)总体而言有所下降,具体说来:3种情形缴费费率不变,11种情形综合征收率有所下降,下降幅度最高达64%;4种情形综合征收率有所上升。
算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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