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发生争执,一方出售共同房屋是否合法?
时间:2023-07-24 16:05:34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吵架,一方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应认定为无效。在房屋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共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表现为每个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房屋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各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所以,夫妻一方没有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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