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彻底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尊重公司投资者的正当权利。中国公司法彻底修改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法定权利,增加了许多任意性的条款,允许公司的投资者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这些规定,有利于克服公司董事会不作为给投资者带来的困难,最大限度地贯彻了投资者意思自治的原则。
为了实现公平决策,公司法设计了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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