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法律程序中,父母的探视权与探望权实则具有相同的内涵及意义,均指作为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离异之后仍然享有向未成年子女表达关爱、进行联络、会面交流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相关权益。
而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亦须积极配合并尊重对方行使这些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