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25条,如果证明工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聘的权利;如果雇员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雇主可在履行某些程序后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终止劳动合同。在案例1中,单位因以下问题终止了董某的劳动合同:第一,董某未被调动或培训;第二,合同终止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三是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人自愿辞职,通常没有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情形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如果工人不称职,合同终止,最多不得超过其12个月的工资。案件二,杨小姐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单位要求她支付培训损失和单位生产经济损失5万元,证据明显不足。如果杨小姐在试用期内辞职,她将不必承担上述费用。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并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职工和农民工支付生活补贴。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不得单方解除1至6级劳动合同,7至10级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如果是5-10级非工伤,可以依法终止。无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不等于终身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也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通知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延续。用人单位解聘员工或者员工此时自愿辞职的,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关于特殊时期妇女劳动合同问题。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并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怀孕、分娩和哺乳期满。如果女工符合《劳动法》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雇主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至于农民工,农民工也属于农民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常见问题●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在案例1中,保险公司终止董的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在何种情况下,雇主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在什么情况下你不必付款?在案例1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董的经济赔偿?如果员工自愿辞职,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在第二种情况下,杨小姐是否应赔偿单位的违约金、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如果杨小姐还在试用期,她应该赔偿吗?在什么情况下,员工可以辞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无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合同吗?在什么情况下,雇主可以终止雇员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部分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通知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延续。如果雇主解雇员工或员工此时自愿辞职,是否应视为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或解除?●雇主能否解除或终止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劳动合同?●如果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他们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大学毕业后,化学工程专业的杨小姐申请了一份公共机构的工作,并与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为防止员工随意转岗,在合同中,单位还专门与杨小姐等新员工约定违约赔偿,即员工提前辞职,需提前每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补偿各种教育和培训费用;对机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杨小姐觉得这个机构的条件不理想,发展前景不大。与此同时,另一家化学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经过深思熟虑,杨小姐向该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同意杨小姐辞职,但要求杨小姐支付2.7万元违约金、1万元在职培训费,并赔偿给单位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杨小姐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自己在试用期结束时辞职,不应支付违约金。该单位的在职培训只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指导,没有成本。然而,她只是参与了这项工作,并不是企业的骨干。她的离开将不会对机组的生产造成任何损失。因此,拒绝向公司赔偿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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