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时间:2023-04-23 16:53:06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池政〔2004〕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当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农民工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同等待遇。

二、全市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由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市直分别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筹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精神,一、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2.5%。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执行。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六、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并负责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工伤认定决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八、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本意见实施前后工伤保险政策的具体衔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9日池州行署印发的《池州地区贯彻〈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池行发〔1998〕12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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