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主要讲述了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指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详细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哪些方面。这些费用是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此外,还列举了其他应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费用,如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应承担全部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这些费用是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范 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抚恤金、职工死亡一次性赔偿金等。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有权获得依法应当得到的赔偿,而加害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抚恤金、职工死亡一次性赔偿金等。这些费用是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有权获得依法应当得到的赔偿,而加害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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