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当事人如何完善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避免纠纷的解决?律师回复:
施工图预算费用是合同费用较为准确的计算依据,在房地产项目合同中,施工图预算应作为合同费用的最终结算依据。但是,由于基本建设的蓬勃发展,大量的开发项目几乎同时启动,建筑设计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快速增加的客观需要,而且在开发商发现商机后,他们都希望尽快看到经济效益,要求开发商耐心等待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再开工几乎是不现实的。因此,许多建设项目在没有工程预算或预算的情况下,就估算、框架计算或人为估算不确定的每平方米合同成本,先开工是必然的。在建筑工程中,设计、施工、修改同时进行是不可避免的。著名的FIDIC合同条件同时适用于设计和施工的背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合同机制,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都纳入合同的轨道。但长期以来,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事先确定成本的程序和方法很多。这种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时,要么开发商同意按计划方式报销,要么合同双方发生争执,导致纠纷。可见,在目前正在履行的施工合同中,工程造价纠纷层出不穷。如有争议,或因合同成本的不确定性,没有依据,或待确定的成本未经双方认可。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很难直接判断是非。如果将成本纠纷委托审计单位进行鉴定,同样原因难以确定准确的工程造价。
为避免合同成本纠纷,积极的做法是在订立合同时增加项目成本过程控制的内容,根据项目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项目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程序确定,避免当前造价纠纷可能发生的事故。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可以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拒绝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应接受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标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选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货单位。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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