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中区法院受理了首例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申请宣告其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000年3月,陈小娟向该院申请宣告其母陈淑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后,渝中区法院于同年4月27日判决宣告陈淑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陈小娟为陈淑明的监护人。2005年8月,陈淑明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其民事行为能力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以恢复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另行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查,陈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渝中区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全文3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