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可利用深圳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直接结算支付。
在该市外指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能通过备案或转诊流程进行,便可即时享受到深圳医保的便利服务;若未能满足直接结算的规定,您仍可将相关凭证带回深圳,按规定流程申请报销处理。
因此,关于具体情形的处理方法,请您参考实际情况做出判断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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